二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南京地区金融安全区建立在各县金融安全区的基础之上,各县也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南京地区创建工作协调小组除了要负责市级创建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考核外,还要负责对各县创建工作的领导、推动、检查和考核。各县具体负责本县金融安全区创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各级金融机构不仅要参加当地的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而且还要负责组织领导本系统做好创建金融安全机构的工作。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人、层层负责、一级抓一级的创建目标责任制。
三是创建工作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的原则。各级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将创建金融安全区与支持经济发展、严格内部管理、加强金融监管等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要在日常工作之外另立一套工作机制,而要通过加强和改进金融工作,达到创建金融安全区的目标,通过创建工作,促进各项金融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职责分工
1、 各级政府对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负总责。要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关心金融工作,支持金融部门依法监管、依法自主经营,维护金融部门的合法权益,组织协调金融机构和各有关部门落实创建金融安全区的各项工作要求,为金融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 人民银行负责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组织、督促、指导、协调、考核。积极推动创建工作深入进行,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就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和重大问题,提请协调小组研究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县落实。市、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金融安全负监管责任,指定专人加强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流动性和风险性指标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监控,对潜在风险要及时预警,制定处置方案,查处责任人。对辖区发生金融风险不报、不查、不处的,要追究行长、分管行长和专职监管员的责任。
3、 金融机构是创建金融安全区的主体,是金融安全的直接利益关系人。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建立安全区的总体目标,制定包括资产流动性比率、不良贷款率、重大案件发案率、机构重大违法发生率、机构违规查处率、假票处置率、逃废债案件发生率等方面的具体监控目标和考核细则,并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进一步强化内控,合规经营,提高效益,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金融支付风险,通过组织存款、压缩贷款、盘活存量等措施调度资金,保证支付,防止风险扩大。对因违法违规经营导致不良贷款上升、金融资产流失、金融风险加剧甚至挤兑的,要追究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取消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4、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充分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确认合同效力。要防止将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轻易认定无效的倾向,对涉及企业改制的,要及时追加有关单位为诉讼案件当事人,在受理企业破产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有关程序依法办理,通过法律手段制止逃废金融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