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体目标
通过5年(2000一2004年)左右的努力,力争在南京地区达到:全社会信用观念强,金融资产质量高,金融案件少,金融执法严,金融秩序好,努力实现金融机构无重大违规违法经营、无挤兑事件、无重大经济案件,社会上无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现象,把南京地区基本建成金融安全区。
(2)阶段目标
第一年(2000年):继续保持南京地区金融平稳运行的态势,实现金融机构标志性指标基本达标,即金融机构无重大违规违法经营、无挤兑事件、无重大经济案件。
第二年(2001年):在全市标志性指标基本达标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内控状况达到考评标准、资产流动性比率全部达到考核标准,各类企业的金融债权基本落实,其他未达标指标有明显改善,社会上无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现象。
第三年(2002年):在2001年金融安全指标达标的基础上,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和贷款平均收息率指标继续得到改善,各企业无恶意逃废债情况,辖区内70%非法人金融机构和50%以上的法人金融机构达到“安全金融机构”标准,其他未达标指标和金融机构有明显改善。
第四年(2003年):在2002年金融安全指标达标的基础上,贷款平均收息率指标基本达到考核标准,不良贷款率和资产利润率指标较大程度得到改善,辖区内90%非法人金融机构70%以上的法人金融机构达到“安全金融机构”标准,标志性指标全部达标,基本建成南京金融安全区。
第五年(2004年):在2003年的基础上,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和资产利润率达到考核标准,其他各项达标指标进一步得以巩固,全市所有金融机构达到“安全金融机构”标准,建成南京地区金融安全区。
四、创建模式与原则
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模式是: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政府有关部门、司法部门和新闻宣传部门等社会各方力量,关心和支持金融业的发展,与金融部门协作配合,共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当地金融安全。
创建金融安全区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政府领导与各方参与的原则。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在市、县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下进行,推动有关各方积极参与,形成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党政有关部门和司法部门为支撑、向全社会辐射的局面,构建金融部门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和谐、稳定的沟通、协调、合作机制,营造出社会各界重视、关心和支持金融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