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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京国土房管房字(2000)462号 2000年11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人员素质,根据《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1991〕年建设部令第11号)、建设部《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6〕41号)及《北京市市政管理各行业关键技术、管理岗位实行任职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京政管字〔1997〕8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员和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工程师(以下统称“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人员”),是指经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北京市房屋和设备检查人员岗位证书》,并从事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

  第五条 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房管部门中任职,并从事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或相关工作;
  (二)有从事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工作二年以上的实践经验;
  (三)通过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的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员考试;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土建、机电设备及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
  (二)有从事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或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实践经验;
  (三)通过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的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工程师考试;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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