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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环字(2000)473号 2000年11月6日)


各区县地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第4号令《地质灾害管理办法》和国土资发〔1999〕392号文《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的精神要求,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北京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平原区: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征地面积在1公顷(含1公顷)以上的或非易发区内征地面积大于10公顷(含10公顷)并位于活动断裂带之上的建设项目,须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山区(含山前地带):
  线性工程(铁路、区县、市、国家级公路,大型输水、输气管道等)、城镇(村)新区和居民区建设,集中供水水源地、水利工程等必须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凡属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项目,可不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建设单位应将评估报告送交市国土房管局地质环境管理部门,由其组织审查认定;不做评估的,建设单位应到地质环境管理部门填写认定表(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除外)。
  附件:北京市具有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略)

北京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暂行)

一、总则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结合北京地区一年来在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中的实践,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从2001年7月1日起实施。
  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全市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4.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地面沉降、沙土液化、活动断裂、地裂缝、泥石流、滑坡、塌陷、斜坡变形等。
  5.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面积之内,应依据建设项目特点及地质环境条件确定。若危险性的来源或影响超出用地范围,则应依据地质灾害种类特征,适度扩展评估范围。
  6.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7.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一、二、三级,各级别评估要求如下:
  一级评估:要求必须对评估区内存在的地质灾害类型查明其各种特征和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着重评估是否危害建设项目的安全,建设项目是否会诱发和加剧地质灾害以及治理地质灾害的费用是否会影响建设项目的实施等均需进行全面的评估。
  二级评估:要求基本查明评估区内存在的各种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规模等基本特征,评估其对拟建项目可能产生的危害与影响。预测评估建设项目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及危险性以及避险防治的措施。
  三级评估:一般仅要求对建设用地范围内是否存在地质灾害及其潜在危险性进行定性分析。初步查明评估区地质灾害的类型与特征,并对工程建设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的危害性和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估。
  8.名词定义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估量。

二、地质灾害类型评估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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