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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

  (一)期限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和改制工作应同步进行。凡在本省境内注册登记并取得省建设厅或建设部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应于2000年12月15日前上报改制方案,2001年1月15日前全部完成改制工作。逾期未完成脱钩或改制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一律取消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
  (二)步骤
  1.在职工自主决定去留的基础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与挂靠单位通过协商确定人员安置方案。凡继续留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职龄人员,其人事档案转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并由机构或个人与人才交流中心签定人事代理协议。
  2.由挂靠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协商确定脱钩改制基准日,并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签定产权划分协议书和资产处置意向书(协议书由挂靠单位与合伙人或出资人签定)。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的截止日期为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基准日。
  3.妥善处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改制前的有关责任问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与挂靠单位协商解决好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改制前的风险责任,以谁占有职业风险金,谁承担改制前的职业风险为原则,对原有业务档案、债权债务、法律责任等提出处理意见。
  4.在上述脱钩的具体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与挂靠单位签定协议书具体内容包括: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前人、财、物等基本情况及基准日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结果;
  (2)原挂靠单位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定的产权划分协议书和资产处置意向书;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人员安置方案;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职业风险责任、业务档案、债权债务等处理结果。
  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合伙人、出资人。召集合伙人(出资人)会议,选举机构负责人,研究本机构的改制工作。通过民主协商确定机构改制的组织形式、出资总额和出资比例,制定机构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同挂靠单位签定资产处置协议书,研究本机构的改制方案。
  6.改制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前人、财、物等基本情况及基准日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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