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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

浙江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
(浙建房(2000)183号 2000年11月8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建住房〔2000〕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改制,是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估价机构管理体制,形成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为投资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运行机制,使估价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房地产中介机构。
  二、基本原则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既要保证改制后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保持必要的财产条件,又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脱钩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领导,省建设厅设立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办公室,办公室与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应设立相应办事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级和所属各市(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
  四、脱钩改制的内容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四个方面与挂靠单位脱钩,并按照《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要求,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为投资发起人设立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具体要求如下:
  (一)人员脱钩
  1.留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所有在职人员,不再是原挂靠单位的在编人员,其人事关系全部转至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其党、团、工、妇关系与原挂靠单位相应脱钩。
  2.脱钩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自主管理。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主管部门(简称原主管部门,下同)不再任免和管理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负责人,由其自行决定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经营者、管理者及法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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