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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金融等企业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金融等企业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
(京财金融(2000)1989号 2000年11月13日)


市属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行:
  根据财政部〔2000〕93号文件要求,我市应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地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行等企业开展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我局已以京财企一〔2000〕1402号转发财政部文件,现结合金融机构、典当行等企业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产权登记是涉及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基础工作,各企业应在填表登记前对本单位的产权关系和投资进行一次清理,各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按财政部文件要求填报。
  二、各企业对本单位开办的所属企业,在产权登记工作中应负责对其在政策方面的转达和技术上的辅导,并经审核后,汇总上报。
  三、各市属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行应将本企业和所属企业填列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及“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及相关资料连同汇总数据软盘,于2000年12月10日前一并报送我局金融处。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

(京财企一〔2000〕1402号 二000年八月二十三日)


各区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属各总公司(主管局)、计划单列集团: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财企〔20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各区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公司)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精神,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具体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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