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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2002修正)

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
(2000年11月2日厦府(2000)综115号发布,根据2002年4月16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企业争创著名、驰名商标,提高我市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较好的商业声誉、较高市场占有率、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我市注册商标。
  第三条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我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相关协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做好厦门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厦门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
  厦门市著名商标由企业自愿申请,实行个案认定。
  第五条 厦门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关措施对我市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章 认定

  第六条 在我市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注册的商标符合下列条件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厦门市著名商标,并在提出申请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该商标连续使用已满三年,其使用符合商标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质量高、能长时期保持稳定、社会声誉高;
  (三)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国、全省或我市同行中位居前列;
  (四)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
  (五)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
  (六)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并拥有较稳定的销售地区和较大的销售量。
  第七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提交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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