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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启用房地产权属证书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启用房地产权属证书的通知
(皖建房(2000)421号 2000年11月22日)


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为加强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适应住房建设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依据《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自2000年12月1日,正式启用房地产权属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设部《关于安徽省制作和颁发统一房地产权证的批复》(建办住房函〔2000〕188号)规定,房地产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统一监制,省建设厅统一组织印制,各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统一发放,其他任何制作和发放方式,均属无效。
  二、房地产登记发证,是保障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本保证。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认真组织贯彻落实。要以《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实施为契机,结合产权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建立,加强房地产登记规范化管理。
  三、各市、县应确定专人管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将房地产权属证书印制数量定期书面报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四、目前已印制一批房地产权属证书,请先购买使用。

房地产权属证书填写说明

  一、《房地产权证》填写说明
  1.建房注册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安徽省制作和颁发统一房地产权证的批复》,我省房地产权证的注册号,沿用建设部核准编制的我省房屋权属发证单位的编号。注册号由权证制作厂家套印在权证上。
  2.发证机关(盖章):
  套印市、县房地产交易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3.登记号:填写房地产登记册上的登记号或登记收件的业务宗号。由发证机关自行编制。
  4.权证字号:房地权---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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