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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

  第七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提交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进行评审。
  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厦门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人数为15人以上单数,其中相关专家不得少于委员会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厦门市著名商标须经认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确认。
  第九条 厦门市著名商标的评审时间不超过1个月。其认定结果在15日内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程序以及认定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条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章 保护及奖励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厦门市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厦门知名商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厦门市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十二条 他人以厦门市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和读音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编制厦门市著名商标名录并抄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优先推选进入全省、全国重点商标保护网。
  厦门市著名商标在异地被假冒侵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咨询、指导,并与当地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 厦门市著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在其被认定的著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厦门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非核定的商品不得使用“厦门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第十五条 申报福建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厦门市著名商标中择优推荐。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鼓励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对获得厦门市著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由市政府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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