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激活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皖建房(2000)427号 2000年11月2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简化房地产交易手续,促进房地产消费,激活房地产市场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变观念,增强培育和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关系到住宅与房地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各级政府必须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从启动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促进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的高度,认识培育和发展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意义;要加强领导,将培育和发展房地产市场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程;要理清思路,明确重点,完善政策,规范管理,以制度创新和机制转变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新发展。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增加沟通与配合,形成合力。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为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确立服务意识,把工作重点放在培育市场,简化手续,清除障碍,扩大交易,搞活房地产市场上,为发展房地产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加快房地产权证的发放进度,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房地产产权保障制度
房地产权证发放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如下要求,区分情况,积极稳妥地做好房地产权证的发放工作,加快房地产权证的发放进度。
1.自12月1日起,凡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权利人应持有关合法证明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2.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权利人凭《房地产权证》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3.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权利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合同上作记载,发给抵押证明书。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证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4.产权人已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换成《房地产权证》。
三、妥善处理房地产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