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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01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01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0)195号 2000年11月27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事在京单位,外省(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管理,发挥外来劳动力市场作用,规范用工单位招用外地人员行为,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将2001年申报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01年1月31日之前,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外来劳动力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外来分中心”)(见表一)和用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本通知的规定组织所属单位填写《用工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申报表》(基本情况)(见表二)、《2001年用工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计划申报表》(表三)、《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花名册》(表四);各区(县)外来分中心和用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将所属单位情况汇总后填写《区县职介中心外来分中心、上级主管部门基本情况表》(表五)、《2001年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计划汇总表》(表六),一并上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申报办法
  用工单位2001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依其隶属关系,按照如下方式进行申报:
  (一)市属单位、中央在京单位、军事单位,向市属各局(总公司)、国家部委、军事主管部门申报,同时,必须向缴纳失业保险所在地的(企业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外来分中心备案一份。用工单位的用工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市劳动保障局。
  (二)外省(市)在京单位(不包括市建委批准进京的外埠成建制施工企业)、外商及台港澳独资企业,从事歌厅、舞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录像放映、洗浴、桑拿、美容美发行业的企业,区(县)属单位、乡镇企业及其他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向缴纳失业保险所在地的区(县)外来分中心申报,由区(县)外来分中心汇总后上报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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