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几项有关问题
1、农业税等几项税收的征收方式:按照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税等四项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原由乡镇财政所征收范围的征收工作,继续采取委托乡镇财政所代征的方式。具体委托代征事宜,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地税征〔1997〕389号)办理,并签订委托代征农业税收税款协议书。有关委托代征协议书格式另行制定。
2、农业税收征收经费问题: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税等四项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函〔2000〕86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农业税计税价格的通知》(京财农〔1996〕466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农业特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可按税款征收总额5%的比例提取征收经费,其中提取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按征收总额的3%返还给各乡镇,作为代征手续费,其余的2%部分由区县地税局作为征收经费统一调配使用;原由市财政局预算内安排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人员的经费和装备开支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拨给市地税局,市地税局专项用于农业税征收工作。
3、关于农业税收检查证问题:原由市财政局发放给乡镇财政所农税征收人员的农业税收检查证要统一收回,由区县地方税务局与区县财政局共同核定乡镇财政所农税代征人员,报市地税局重新核发农业税收检查证。
4、关于乡镇财政所农业税收代征人员统一着装问题:为加强乡镇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执法严肃性和积极性,乡镇财政所农业税收代征人员仍统一着装。有关着装范围、人员核定、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另行通知。
5、关于启用新版农业税收完税证问题:现各乡镇财政所使用的农业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可以延续使用到2000年12月31日,2001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未使用完的各种票证由乡镇财政所登记造册后交区县地方税务局统一监销,有关统一监销办法另行通知。
四、交接工作的几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