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业税收征管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业税收征管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农(2000)499号、京财税(2000)2255号 2000年11月28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税等四项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函〔2000〕86号),我市农业税收工作由市财政局划转到市地税局。为了在新形势下继续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工作,更加规范农业税收征管行为,在划转工作中保证农税工作人员的平稳过渡,保证税收征管档案、文件资料、物资财产顺利交接,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要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关于人员划转
  根据市人事局的规定,在这次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划转工作中,各区县财政局现从事农税征管工作的人员整体划转到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具体人数及名单,由两局人事管理部门共同认定办理。
  二、随同工作划转的有关事项:
  1、税收征管资料:包括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基础税源台帐、农业税收政策法规及征管文件、未归档的减免税批复、保存的农业税收决算报表及其他农业税收档案等。
  2、农业税收票证:包括农业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各种减免税证明、24种农业税收法律文书及其他有关票证,并填写《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存报告表》(附表1)。
  3、农业税收征收经费:包括区县财政预算安排部分、按规定提取部分、市级分配部分和各项结余等。
  4、农业税收存款专户:开有农业税收存款专户的区县,将帐户中的款项分别不同税种核实税额后,于11月30日前缴入金库,并填写《农业税收存款帐户清理表》(附表2)随同工作交接时转入同级地方税务局。
  5、交通工具:原市财政局为各区县财政局农税征管部门统一配置的农税稽查专用车或区县财政局用农税经费购置的车辆。
  6、计算机:原市财政局为区县财政局农税征管部门统一配置的计算机和区县农税部门用农税经费购置的计算机。
  7、照相和电器设备:各区县农税征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用农税经费购置的摄象机、照相机、电视机、录象机等。
  8、原市财政局在部分区县设置的大型农业税收宣传牌的所有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