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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卫生局贯彻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贯彻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京财社(2000)2241号 2000年11月30日)


各区县财政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补助原则和改革重点
  1.保持财政对卫生事业投入的稳定增长。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对卫生事业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2.多渠道筹措卫生事业发展资金。今后卫生事业的发展,不仅依靠财政增加投入,还应包括医疗保险收入、银行贷款、社会捐赠、单位自筹等渠道,多方面筹集发展资金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
  3.调整支出结构,促进卫生事业协调发展。调整的重点是财政对医疗机构的补助结构,逐年减少用于个人补助的经常性支出,调整为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发展建设支出、基本医疗服务补助、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
  4.按照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促进卫生事业协调发展。兼顾公平与效率,鼓励竞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卫生执法等专项业务费的补助项目
  卫生行政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经费中的卫生执法等专项业务费包括的主要项目是: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化妆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碘盐管理和医政管理等监督执法项目。卫生执法专项业务费主要根据上述项目和当年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三、对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各项收入的管理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取得的各项收入,各单位按季度上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汇总后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全额用于我市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的开展。
  四、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补助项目
  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办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学科研究、政府开设的福利性医院、“廉价门诊”、“经济病房”等福利性医疗服务、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对中医、民族医、部分专科医疗机构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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