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人: 填表时间: 审核人:
北京市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 )税字第 号
协议人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 地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于北京市 区(县)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严肃地履行。
一、甲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契税。
二、乙方应遵守的代征规定:
1、代征范围:按照市地税局《关于做好契税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0〕478号)第三条规定范围执行。
2、乙方应认真查验纳税人的有关凭证和证件,严格依照税收有关规定代征税款。
3、代征时限:
(1)凡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前征收契税。
(2)凡转移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在办理房屋(含土地)权属转移变动手续时,即时征收契税。
乙方应在征收税款后为已完税的纳税人出具《契税完税证》、《契证》,将完税凭证同纳税人的权属资料归档备查。
乙方应严格把关,做到“不完税,不予办证”。
4、税款入库时限:乙方所征收的税款要当日结清,原则上即收即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日解缴,可汇总解缴,但最迟不得超过次月10日,需将当月全部税款解缴金库,乙方不得挪用或滞留税款。汇总解缴税款时,需同时将填报的《税收缴款书》申报联及第一联(复印件),并附相对应的《契税完税证》第三、五联(计帐、报查联)或《契证》存根一并传递给甲方(格式附后)。
5、契税减、免税的管理:乙方须根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出具的《北京市契税减免税证明》(附表1)方能办理权属变动手续,并将免税证明同纳税人的权属资料归档备查。乙方不得自行减、免契税。
三、乙方应于次月10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填报《北京市契税征收情况表》(附表2),传递《税收缴款书》申报联及第一联(复印件)、《契税完税证》第三、五联(计帐、报查联)、《契证》存根、《征收地价款通知单》、《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契税申报表》等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资料(有关表、证格式附后),做到表、证、税款入库数字相符,并为甲方提供其他所需的契税征收资料及数据;年终按规定填报《契税决算报表》(表另附)。
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需的《契税完税证》、《契证》等税收票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代征义务。
六、甲方应于乙方解缴代征税款后,按照已解缴税款2%的比例,按季度支付乙方代征手续费,乙方不得从征收的税款中坐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