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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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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 )税字第  号
  协议人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              地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于北京市 区(县)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严肃地履行。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契税。
  二、乙方应遵守的代征规定:
  1、代征范围:按照市地税局《关于做好契税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0〕478号)第三条规定范围执行。
  2、乙方应认真查验纳税人的有关凭证和证件,严格依照税收有关规定代征税款。
  3、代征时限:
  (1)凡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前征收契税。
  (2)凡转移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在办理房屋(含土地)权属转移变动手续时,即时征收契税。
  乙方应在征收税款后为已完税的纳税人出具《契税完税证》、《契证》,将完税凭证同纳税人的权属资料归档备查。
  乙方应严格把关,做到“不完税,不予办证”。
  4、税款入库时限:乙方所征收的税款要当日结清,原则上即收即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日解缴,可汇总解缴,但最迟不得超过次月10日,需将当月全部税款解缴金库,乙方不得挪用或滞留税款。汇总解缴税款时,需同时将填报的《税收缴款书》申报联及第一联(复印件),并附相对应的《契税完税证》第三、五联(计帐、报查联)或《契证》存根一并传递给甲方(格式附后)。
  5、契税减、免税的管理:乙方须根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出具的《北京市契税减免税证明》(附表1)方能办理权属变动手续,并将免税证明同纳税人的权属资料归档备查。乙方不得自行减、免契税。
  三、乙方应于次月10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填报《北京市契税征收情况表》(附表2),传递《税收缴款书》申报联及第一联(复印件)、《契税完税证》第三、五联(计帐、报查联)、《契证》存根、《征收地价款通知单》、《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契税申报表》等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资料(有关表、证格式附后),做到表、证、税款入库数字相符,并为甲方提供其他所需的契税征收资料及数据;年终按规定填报《契税决算报表》(表另附)。
  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需的《契税完税证》、《契证》等税收票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代征义务。
  六、甲方应于乙方解缴代征税款后,按照已解缴税款2%的比例,按季度支付乙方代征手续费,乙方不得从征收的税款中坐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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