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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及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应设专职,不得兼任所在企业的财务、审计等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委派厂长、经理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亲友家属任同一企业的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者应予解聘:
  (一)患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二)经委派单位考核不称职的;
  (三)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失职渎职的。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政府财政部门下设会计管理中心,负责受理财务总监的报告、指导、考核财务总监的工作;负责财务总监后续培训和管理;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度。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的人事、工资福利按照“谁委派谁负责”的原则执行,政府委派的财务总监的行政、组织、工资福利关系由市会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投资主体和产权营运主体委派的财务总监由委派单位的董事会或产权营运主体自主决定。
  第十六条 对经考核在任期内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委派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委派单位必须对财务总监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意见记入本人档案,做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委派单位报告其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对重大事项要即时报告,财务总监应于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向委派单位述职,述职报告由委派单位签署意见后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不得泄露所在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求或获取任何私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会计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产权营运主体向下属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股份制公司董事会选聘财务总监,以及区属产权营运主体向下属单位委派财务总监,可以依照本办法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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