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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及管理试行办法

  (三)违反财政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甚至参与弄虚作假,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财务总监拥有以下职权:
  (一)指导所在企业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工作。
  (二)指导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企业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与监控机制。
  (三)监督审查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建议。
  (四)审核对外报送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
  (五)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
  (六)在公司大额资金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之前,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其决策和执行的程序进行检查监督。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委派机关报告。
  (七)对下属企业和控股企业的重大财务事项拥有延伸监督权。
  (八)委派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企业违反财经纪律而不加以制止的。
  (二)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而未察觉的。
  (三)超越职权,泄漏企业商业秘密,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
  第八条 企业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有关业务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的工作。企业有义务向财务总监提供工作所需的各种文件和资料。财务总监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有权列席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对妨碍、阻挠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行为,按《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职务任免

  第九条 市属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或资产经营一体化公司的财务总监按任职条件,由政府直接委派任职;承担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业主公司、使用财政拨款数额较大或财政政策性亏损补贴较多的单位的财务总监,由市财政局按任职条件从现有的财政干部中进行遴选,由市财政部门委派有关人员兼任;产权营运主体向下属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按下派一级的原则并参照本办法第二章“任职资格”的条件,适当放宽要求,自行选聘;股份制公司下派财务总监由董事会选聘。
  第十条 财务总监的任期一般为三年,政府委派的财务总监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单位连任,任期届满后根据考核情况轮换;董事会聘任或产权营运主体委派的财务总监,其轮换制度可由董事会或产权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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