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及管理试行办法
(厦府(2000)综128号 2000年12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会计监督约束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维护国家作为出资人的利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财务总监(以下简称“财务总监”)是指国有资产所有者为实行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活动的监控而派出的人员。委派形式包括政府直接委派、产权营运主体委派、投资主体(或董事会)委派三种类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市属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或资产经营一体化公司(简称“产权营运主体”)。
(二)承担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业主公司、使用财政拨款数额较大或财政政策性亏损补贴较多的单位。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敢于坚持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财务总监应具备大专以上(含专科)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选任的财务总监,应有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总会计师或企业财务负责人的工作经历,以及七年以上的财会工作经验。或者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担任主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财务总监也可由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人员兼任。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曾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其它罪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财务主管,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