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45号 2001年6月5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与企业的正常联系渠道和有效的公文运行机制。
二、向企业发送文件、传达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需要企业参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均按现行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务必抓好落实。
三、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的需要企业贯彻执行的政策规定,要及时发到有关企业,并抄送市经委和市外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