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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实施细则
(京建管(2001)318号 2001年6月6日)

  一、为贯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办建(2001)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建办建(2001)25号](以下简称《就位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就位范围按建设部《就位意见》执行。
  三、就位申请
  (一)以下企业向市建委申请:
  1.市级管理的企业;
  2.根据《实施意见》二、4规定应向地方申请的中央单位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企业;
  3.主营或兼营水利、通信、消防施工企业;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5.根据《实施意见》五、23规定,涉及铁道、民航方面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的企业。
  (二)区、县级管理的企业,向各区、县建委申请,经其初步审查后报市建委审批或审核。
  (三)中央在京备案的企业,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就位后到市建委备案。
  四、申请就位应提供的资料
  1.各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就位申请书。企业申请主项资质或增项资质,应根据《实施意见》三、6规定办理。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的名称,详细说明已具备以上资质的条件。其条件主要是指:
  ○1有职称人员需说明职称类别、等级,人员数量、所学专业;
  ○2项目经理应说明数量、级别和从事过的主要业绩;
  ○3净资产应提供近三年年度财务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注册资本金应附有效证明。
  2.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一级、特级各四份),并按《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九条提供资料。提供资料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有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件,以市科干局或人事局颁发的或人事局授权颁发的证书为准。聘用有职称的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也不得超过本企业有职称人员总数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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