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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
(皖政办(2001)42号 2001年6月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 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金融业的发展,进一步搞好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服务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经济的原则,帮助银行依法维护和落实金融债权,确保金融资产安全运行,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为金融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部署,将制止逃废金融债权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企业改制工作,积极支持和配合金融机构防范、制止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改制涉及金融机构债权时,必须有债权金融机构参加。企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改制,都必须充分尊重金融机构保全金融债权的意见。对于实施破产的企业,在债务清偿中,要对各债权方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依法保护金融部门的权益。
  三、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对金融债权实行分类监控,积极防范逃废债行为,并主动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要加强各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对逃废债行为实施联合制裁,对典型案例要利用新闻媒体进行披露。
  四、人民银行要把维护金融债权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健全防范和制止各类逃废债的相关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发挥协调和法律咨询的作用,积极组织并督促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债权。
  五、银行在积极防范和制止企业逃废债的同时,要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进一步增强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识,努力把商业银行经营的方针。政策和原则与安徽经济发展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开拓金融业务,千方百计增加信贷资金的有效投入,特别是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在发展中不断防范和逐步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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