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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1)45号 2001年6月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我省中小学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成效显著,中小学办学条件得到较大改善,有力地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但由于中小学校舍点多面广,建设年代和建筑质量存在较大差异,加之自然灾害侵袭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省一些地方仍大量存在且不断产生新的中小学危房,若不及时修缮和改造,将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威胁到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01〕13号),加快我省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步伐,现结合实际,就我省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工程”实施的目标任务。国务院决定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旨在通过中央专款对困难地区的适量补助,集中解决中小学危房问题,使中小学生和教师在安全、整洁的教室中安心学习和教书,这是全国性基础教育的又一项工程,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的重要举措,是把“两基”作为“重中之重”的具体体现。我省实施该“工程”的目标任务是:从2001年开始,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消除现存的中小学危房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新危房的产生。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通力合作,认真组织实施,以确保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我省“工程”项目在省政府直接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省成立由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协调小组,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和检查评估工作。各市、县也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工程”的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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