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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公发〔2001〕13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规定,决定于今年5月至9月,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以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为对象,以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为目的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以《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的,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标本兼治,督促单位彻底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消防安全。
  二、整治目标
  专项整治工作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质量高。坚决取缔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的公共娱乐场所;对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一律不准投入使用或者开业;严格查处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严格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开业前的消防监督检查,强化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符合必须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
  三、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就餐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室内市场。
  4、礼堂、演播室、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6、医院。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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