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职业指导人员培训鉴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1)105号 2001年6月12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为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6号)的有关规定,提高全市从事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在试点的基础上,根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13号)精神,现将《北京市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
北京市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施方案
一、原则
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实行全市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证书的原则。经鉴定合格,统一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二、对象与范围
在市、区(县)、街道(乡镇)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中,从事为社会求职者择业、就业和用人单位择优招用人才,提供咨询、指导及帮助的人员,都应当接受相应的职业指导员资格培训和鉴定。
三、报名条件
参加职业指导员资格培训、鉴定的人员,应按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指导人员技术等级申报条件和学历要求一览表》中规定的条件,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和鉴定。
四、培训、鉴定内容及方式
(一)培训
职业指导员不同等级的资格培训,应按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培训要求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相应教材组织实施。即:
依据《职业指导应用基础》、《职业指导的操作与实践》和《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相应内容开展培训。
(二)鉴定
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鉴定。
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鉴定分设职业指导员、助理职业指导师、职业指导师和高级职业指导师四个等级,各等级鉴定包括:理论、实操和综合评定三项内容;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规定,除高级职业指导师的实操考核外,上述等级的理论、实操均采取闭卷笔答形式;鉴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定时间实施。
职业指导师和高级职业指导师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纳入本市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并按《北京市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0〕80号)精神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