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新规定替代)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业局、财政局等关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办法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1)135号 2001年6月12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农业局、财政局《关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办法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办法意见
市政府: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为加快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集中力量在三年内扶持一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推动我市在2005年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现提出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办法如下:
一、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标准
按照“谁有辐射带动能力,谁为龙头”的原则,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一)具有市场开拓能力,能进行农产品深度加工,为我市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企业年加工销售农副产品产值5000万元或出口创汇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贸易企业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
(二)能带动当地农户发展商品生产,促进我市农业五大主导产业的发展。企业带动农户签订农产品收购协议2000户以上或种植业1万亩以上、水产业5000亩以上,牲畜1万头、家畜10万头、家禽100万只以上。
(三)能带动我市农业进行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经营。企业在当地自建基地,种植业5000亩以上、水产业1000亩以上。
(四)能吸纳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企业转移或安排本地农村劳动力(从业半年以上)500人以上。
(五)科技含量高,产品质量好,市场竞争力强,能促进现代农业和开放型农业的发展。企业被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授予高新技术企业、重点龙头企业、出口创汇大户,或企业产品获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
(六)虽然目前规模不大,但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纳入重点龙头企业加以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