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城市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的投入,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投入一部分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并在生态环境建设资金、土地出让资金中安排一部分实施城市绿化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应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要增加管理维护资金。同时,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要逐步调整城市绿化产业结构,盘活现有资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形成城市绿化建设的多元化投资体系。主城区的集中绿化建设费由市统一审批,统一收取,按比例返回各区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城市的各项建设都应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绿化配套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园林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切实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在从严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同步建设。要充分利用国家生态环境建设政策实施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建设。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周围按城市总体规划设有绿化隔离带的,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实施生态农业发展战略,对不宜种植粮食、蔬菜作物的山坡、河岸,改种花卉、水果、药材、茶叶等经济林木,以形成绿化隔离带。为了加快城郊绿化,也可采取地方政府补助的办法建设苗圃、公园、运动绿地、经济林和生态林等。保护现有公园绿地,对未确定土地权属的各类城市公园,2002年前必须完成土地确权工作。在统一规划协调下,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要及时供给土地。
(四)重点搞好城市建成区的绿化。要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绿化用地在城市用地中的比例。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绿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增加绿化用地。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在闲置期间要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要按城市规划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各区人民政府要对城市内的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限期拆除,拆除建筑物后腾出的土地尽可能用于绿化。市规划、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城市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指标的审核工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持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发放“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依据之一,房屋建设未通过绿化工程验收的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要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绿化条件,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要认真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要加强城市绿化的维护和管理,重点保持主干道、繁华窗口地区植物整洁美观。各机关团体社会单位必须建设和维护管理好责任范围内的城市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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