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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1)71号 2001年8月23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目前,我省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乱集资,向农民建房收取不合理费用,办理证照“搭车”收费等违反政策规定的问题,影响了党和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贯彻落实,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此,各地各部门要引起重视,一定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针对本地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严格按照中央“一项制度、八个禁止”的规定,把中央和省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已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市),要严格执行税费改革后的政策规定,不得新开收费项目口子,增加农民负担。
  二、认真抓好农民负担专项检查。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的专项治理工作部署,每半年进行一次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检查。今年上半年的检查,要求以县为单位进行自查,地级以上市对所辖区的每一个县(市、区)进行抽查。全省教育、计生、建设、国土、民政、公安、电力、新闻出版等涉农收费部门,要开展一次农民负担专项检查。省政府将派出检查组对各市、县涉农收费部门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各地、各部门专项治理检查的情况,于9月15日前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报省农业厅、纠风办、物价局。
  三、切实转变农村基层干部作风,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要通过“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活动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认真解决少数农村基层干部在思想认识、工作作风和政策法制观念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教育广大农村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尊重和保护农民合法的财产权和收益权。禁止强迫农民出钱、出物、出工建校、修路等搞达标升级评比活动。严禁动用专政工具和非法手段,到农民家中收缴钱物。各级政府和涉农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引发严重群体事件和恶性事件,除要严肃处理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特别严重的要追究到其上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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