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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利局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利局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财农(2001)1491号 2001年8月24日)


各郊区县财政局、水利局:
  为加强我市防汛抗旱补助费的使用管理,现将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区(县)、乡(镇)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机动财力用于防汛抗旱急需。在遭受水旱灾害时,首先要从区县财力中安排防汛抗旱资金,区县财力全部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向市里申请防汛抗旱补助费。
  二、市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分配,原则上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分配中央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计算公式进行分配。为此,凡是申请市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区县,要严格按照公式中所涉及的有关因素上报有关资料。在申请市补资金的报告中,凡是缺少有关资料的区县,分配资金时不予考虑。
  三、所上报的数据要确保真实,对夸大灾情等虚报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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