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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建立信息报备工作制度
  (一)信息报备范围及时间要求。
  1.各区、市直局级机关事业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驻深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中层管理人员)、市级资产经营公司、深业集团公司、市属金融证券保险机构、市地铁有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市管企业下属的一、二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有关信息系统数据(附件2)于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联系电话:4465438)。
  2.各区、市直局级单位(含司法机关、政府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驻深单位(海关、边检、国税、金融证券保险机构)科级以下工作人员,有关信息系统数据于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二)信息报备的内容与方式。
  信息报备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市公安局统一的有关数据项目要求进行搜集、核实后报备。报备采取文本数据软盘交换的方式。
  今后,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企领导人员在信息变动后,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一个月内,按管理权限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人员变动的信息。
  (三)信息报备工作的组织实施。
  1.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企领导人员信息库的开发、建立及使用管理。
  2.各区、市直和驻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人员的信息系统数据。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一)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由市委组织部牵头,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分析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二)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1.个人以不正当的方式和手段申办出国(境)证件的,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由公安部门取消其申办资格、吊销或宣布其出入境证件作废,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单位不按规定报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企领导人员信息系统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

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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