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26日)废止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纪发(2001)25号 2001年8月24日)
根据中纪发〔2001〕8号文件规定和中央组织部、公安部有关出国(境)审查和审批管理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结合我市最近清理“三证”的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因私出国(境)审查和审批的规定,不准弄虚作假异地异单位申请办证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组通〔2001〕27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按以下管理权限和程序申请因私出国(境)证件:
(一)市管干部即机关事业单位局级领导干部及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市级资产经营公司、深业集团、市属金融证券保险企业、市地铁有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因私出国(境),报市委组织部审查并开具审查批件(附件1),公安机关根据深圳市委组织部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受理有关的申请。
(二)各区、市直单位正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部、委、办、局或区委组织部或人事局审查并开具审查批件。
(三)市管企业下属的一、二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全资(控股)企业法人代表,由市管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审查,开具审查批件。市属一、二类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由所在企业负责审查,并开具审查批件。
(四)驻深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中层管理人员)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开具审查批件。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上述程序,不准弄虚作假,异地异单位申请办证;公务人员因公出国不准通过旅游、探亲、访友等渠道办证。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经审查后,由本人直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