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协办。根据来电内容和受理情况,组织人员有重点地调查并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办理。
(六)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及时转送政府法制机构处理。
第十条 市长公开电话交办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反馈。书面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在接到交办通知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同时答复来电人;电话交办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并直接答复来电人。重要事项,应随时报告。
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事项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主动向受理中心说明情况及原因。
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将承办反馈和书面交办的情况,记录在市长公开电话处理结果栏内。必要时可选择部分反馈结果在新闻媒体公示。
第十一条 受理中心经办人对交办的事项应及时催办。对超出办理期限的,可发《市长公开电话催办单》。催办2次以上仍不办理的,由受理中心予以通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市长公开电话投诉处理实施新闻舆论监督。
市长公开电话网络单位的电话号码应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网络单位对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来电人对投诉处理不服或者不满意的,可以向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提出复查、复核要求,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应当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查、复核答复。经复查复核,确认承办单位处理不当的,应当责成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对处理投诉事项的承办单位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提出重办意见;
(二)有权调阅承办单位处理问题的有关材料和档案;
(三)有权要求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汇报投诉处理工作,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四)有权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会议,协调处理有关投诉事项。
第十五条 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对受理交办投诉事项敷衍塞责、拖延不办,经多次催办仍未办理或者未及时办理、未反馈办理结果的,以及处理不当、反馈不实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或提请新闻媒体予以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工作人员,擅离岗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保密规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待岗、辞退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