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等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4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6日)废止杭州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2001年9月27日)
第一条 为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造、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杭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破坏城市景观,影响城市交通和相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设工程(少数公益性的临时建设工程除外):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改造建设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管线的路段;
(二)已按城市规划要求整治完成的城市主要道路沿街两侧和入城口;
(三)影响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风景区资源保护的;
(四)影响防洪、泄洪的;
(五)占压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供热等地下管线的;
(六)与居住建筑间距达不到最低规定,直接侵害居民利益的;
(七)违反文物保护、环保、铁路、航空、交通、无线电、地下工程、河港等专业部门的保护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