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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建筑节能墙改办的业务经费根据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包括原委托银行贷款的手续费和专项奖励及宣传、调研等专项业务经费。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实行预算内管理之前对技改项目的贷款,继续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还本收息,并按规定计提手续费。
  对建筑节能墙改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经市建委审核同意后专项报市财政局批准后统一实施(办法另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

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



材料专项收费缴款通知单
(№  )

__________:
  你单位建设的_____工程的立项与规划设计已经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建筑结构为_____,收费标准:_____。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文件的通知》和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专项用费”标准的通知》,应缴纳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大写)__________。
  请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将上述资金缴入市/所在区(县)财政金库。市或区(县)建委将依据财政部门确认的缴款凭证再办理该工程的开工审批手续。

                    年  月  日

  附件2:

专项基金返退标准

  一、2002年5月1日以前开工的建筑工程
  1、未按经批准的建筑节能设计要求施工的建筑工程,一律不予反退;
  2、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低于75%的建筑工程,不予返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75%以上(含75%)至85%以下的建筑工程,返退缴款额的50%;
  3、使用新型墙体材料85%以上(含85%)至95%以下的建筑工程,返退缴款额的70%;
  4、使用新型墙体材料95%以上(含95%)的建筑工程,返退缴款额的90%。

  附件3:

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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