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单位具有实施该项目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使用专项基金支持技术改造,区县企业向所在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申请,或者经所在区县建委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上报市建筑节能墙改办。其他企业可向市建筑节能墙改办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职务证件;
(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最近两年的年度财务报表;
(五)金融管理机构评定的资信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支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采取贴息的方式。使用专项基金贴息的项目须列入市或区县的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技改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技改计划)。每年的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技改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设计生产能力、项目实施时间、总投资额、自有资金额、使用商业贷款额、申请专项基金贴息额。计划由市或区县两级建委和财政部门审批后,使用专项基金贴息额列入市或区县年度专项基金支出预算计划。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分别列入市或区县的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技改项目年度计划后,凭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开据的技改计划项目证明,向本市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并将商业银行向该项目提供专项贷款的有关证明资料送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项目实施后,由实施单位在每年四季度将实施进度报告和贷款付息凭证报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审查后,提出贴息实施意见,经同级建委审核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批准后将贴息资金划拨到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由建筑节能墙改办对实施单位贴息。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专项基金贴息的时间为该项目的建设期,最多不超过三年,所贴息的贷款额为技改计划中核定并实际发生的贷款额,贴息比例为50%或100%。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对使用专项基金贴息的技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达到技改计划预期目标的项目,专项基金的贴息不再偿还。项目未按原批准的计划实施,贴息资金停止拨付,已经拨付的应予追回。项目完成后应对项目实施效益进行核查验收,并将有关资料建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并采用高新技术现代化示范生产线,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组织专家论证,经市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批准,给予项目生产设备投资额10-30%的资金补助。项目完成并达到预期目标的,补助资金不再偿还。项目未按原批准的计划实施,补助资金予以追回。项目完成后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对项目实施效益进行核查验收,并将有关资料建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