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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二)项目实施单位具备相应的科技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区县企事业单位申请使用专项基金进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向所在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申请。区县专项基金资金不足,或者该项目应当在市建筑节能墙改办立项的,经所在区县建委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上报市建筑节能墙改办。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可向市建筑节能墙改办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证明);
  (二)科研人员和设备设施情况;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项目,由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报市或区县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后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将资金拨入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专项基金支出帐户。
  第十四条 由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与资金使用人订立科技开发书面合同,约定项目实施目标与进度、资金拨付的时间和科技成果归属。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所拨付资金没有用于科研与开发,停止继续拨付资金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立即偿还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组织鉴定或验收,并将研究开发报告及验收鉴定资料建档管理。使用的资金不再偿还,研究开发成果的归属按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 与建筑节能墙改有关的产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包括:
  (一)符合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发展规划和政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
  (二)符合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发展规划和政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围护结构与采暖供热系统设备、器具、产品的生产项目。
  第十八条 申请使用专项基金支持的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
  (二)完成基本建设或技改立项与可行性报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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