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根据执收标准填开《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收费缴款通知书》(见附件1)和“一般缴款书”后,交缴款单位。
二、缴款单位持“一般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以转帐方式缴费。
三、缴款单位到银行缴费后,凭“一般缴款书”第一联的复印件到征收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第三部分 建筑节能与墙改专项基金的返退
第七条 市建委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根据建筑节能标准与墙改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核查,并根据规定的标准(见附件2)提出专项基金的返退意见。各区县建委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由各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进行核查,并提出专项基金的返退意见。市、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根据核查情况填写《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验表》(见附件3)、《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见附件4)。其中,按本文第五条规定免缴专项基金的工程,开工后修改设计,使用了其他墙体材料的工程,按规定追缴专项基金。
第八条 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市、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将返退意见(附返退申请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批准后,将返退资金直接划拨到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在银行开设的返退款专用帐户,由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用于对缴款单位的返退。市、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财政及建委财务报送季度报表(见附件5、附件6)。
第四部分 建筑节能与墙改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专项基金除按规定返退外,主要用于扶持建筑节能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与建筑节能墙改有关产品的生产技术改造和建筑节能墙改办的业务经费三个方面。
第十条 建筑节能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包括:
(一)应用技术方面的调查研究;
(二)编制有关标准、规程、规范;
(三)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中间试验、试点示范工程。
第十一条 使用专项基金进行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发展规划和当年专项基金使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