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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1]第9号文件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二)扶持旅游宾馆、饭店发展。对旅游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三)加快推行旅游区(点)企业化、公司制改革。允许对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租赁、承包、拍卖经营权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旅游业。允许旅游区(点)运用票价调节旅游淡旺季客流量。调整票价须按价格管理权限经物价部门批准,并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
  (四)在省级旅游度假区中,择优申报国家旅游度假区。省及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外,其余部分“十五”期间留在区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滚动发展。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水、荒滩进行旅游开发的投资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开发单位或个人30年土地使用期,土地出让金可按低限收取。继续实施重点旅游项目贷款贴息政策。
  (五)鼓励旅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支持成长性好的优秀骨干旅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积极探索建立境内外旅游产业基金。鼓励旅游企业通过资本运营等方式,向集团化、网络化、专业化发展。
  (六)大力开发旅游商品。省经贸委负责统一组织旅游商品的研究、设计、开发、销售,要面向社会有奖招标征集旅游商品设计方案。重点旅游城市要采取扶持政策,建立各具特色的旅游商品批发市场。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旅游商品开发与经营。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可以从营业收入中提取3%作为新产品研制开发经费,该项经费列入企业生产成本。
  四、大力发展旅游交通
  (一)加快省内重点机场的建设,完善机场设施和服务功能,重点争取开辟与欧美、俄罗斯、泰国、澳大利亚的国际航线,开通与全国省会和旅游热点城市以及沿海、沿江、沿边等开放城市的空中航线。
  (二)铁路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铁路旅客异地预售票系统,增开旅游专列,改善列车、车站服务设施。对旅行社开展预售往返票业务实行承诺制度,提前出票。
  (三)交通部门要加快建设“五纵、四横、一环”高速公路网,配套沿线休息、餐饮、购物服务区。统筹规划,优先考虑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出入干线公路建设。加强旅游区(点)停车场和公共汽车站的建设。
  (四)大力培育近海客运市场,积极发展海上旅游。争取开通山东沿海城市之间,以及山东与上海、天津、大连等地的海上航线。各沿海旅游城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经省政府批准的山东省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合理规划、建设旅游码头。
  五、进一步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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