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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1)63号 2001年9月29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我省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村民委员会的印章要由专人保管,使用要经审批人签字。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二、按照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为确保村民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除《通知》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任意收缴(追缴、代管)村民委员会印章。
  三、各级公安机关应将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纳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管理,严格印章刻制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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