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法
(2001年9月29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摸清我区各类单位底数,掌握全区基本单位的组织形式、经济构成、规模结构和生产要素的配置以及行业分布、地区分布情况,并为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社会监管、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政策、规划城乡建设等提供基础信息,根据《
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查工作在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自治区设立第二次全区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的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自治区统计部门、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宣传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自治区国家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
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部门,负责普查方案的制定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市)、县(市、区)建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在上级普查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1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2001年。
第四条 普查经费由自治区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普查机构应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宣传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动员社会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第二章 普查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普查的范围是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企业法人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机关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其他组织及其产业活动单位。
第七条 基本单位的划分按《
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