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1)41号 2001年9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国务院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这项工作的长远和现实意义,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不得擅自放宽关闭整顿小煤矿条件。对“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的煤矿),态度必须坚决,不留任何余地,确保在2001年10月底前彻底关闭,并达到关闭工作标准。要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关闭已经关闭但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各类小煤矿。应予关闭之外的所有小煤矿,都要进行停产整顿;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未经验收合格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恢复生产,并由当地政府实施关闭。凡已被列入停产整顿范围的小煤矿,要立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大投入,加快改造,力争及早达到安全标准,按规定验收后,尽快恢复生产。
二、现予明确,国有煤矿矿办小井,由国有煤矿负责关闭。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其它小煤矿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的小煤矿,由当地政府负责关闭,且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已关闭小煤矿死灰复燃问题,按上述原则分清责任。对每个确定关闭的小煤矿,要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定村级、乡镇级、旗县级、盟市级直接责任人,逐级报送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监察厅备案。整顿后的小煤矿,必须依照验收程序、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严格验收,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签发验收文件。对工作不利、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此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