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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罚没物资监缴入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9、其他应销毁的罚没物品。
  第十条 市公物中心根据罚没物资接收清单以及执法部门上报的其他相关资料与执法部门开出的实物罚没专用收据逐笔进行核对,对上缴款项与实物不符的情况应查明原因并根据第八、第九条规定进行处理,核对无误后向市财政票据管理所提出票据核销建议书。
  第十一条 执法部门应定期到厦门市财政票据管理所核销其开出的实物罚没专用收据,市财政票据管理所根据市公物中心出具的票据核销建议书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罚没物资入库后,由市公物中心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定价作为拍卖底价,评估后将评估底价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评估结束后,由市公物中心委托具有罚没物品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投标竞价,由价高者得。拍卖物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专卖专营的,竞买人必须持有效的专卖、专营许可证明。拍卖物成交后,市公物中心应将拍卖结果函抄送执法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拍卖所得款由中介拍卖机构直接划入市公物中心帐户,市公物中心定期汇总上缴市金库。
  第十五条 市公物中心可采取以下方式对执法部门的罚没物资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执法部门收缴的罚没物资情况及解缴凭证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不按规定及时将罚没物资解缴入库的,应予催缴,对解缴市、区级次出现错误的及时要求更正。
  (二)对执法部门收缴的罚没物资解缴情况进行经常性稽查,稽查的主要内容:
  1、罚没物资收缴情况的真实性;
  2、是否按规定将罚没物资及时解缴入库;
  3、领取、使用、缴销暂扣物品专用收据和实物罚没专用收据的情况(会同市财政票据管理所进行);
  4、有无隐匿、转移、挪用罚没物资;
  5、需要核查的其他重要情况。
  市公物中心对罚没物资解缴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采取调取相关资料和实地稽查等不同方式,具体实施稽查前,应当制定稽查计划或稽查方案,实地稽查时,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执法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移交行政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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