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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罚没物资监缴入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罚没物资监缴入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0月8日)


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罚没物资监缴入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罚没物资监缴入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罚没物资的入库管理工作,完善和规范监缴行为,保证罚没物资的及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发〔1997〕2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执法部门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罚没物资是指:
  (一)缉私没收的财产;
  (二)司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
  (三)行政执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
  (四)经法定程序确认为无主物的财产;
  (五)其他应强制没收拍卖追缴的财产。
  第四条 执法部门依法收缴罚没物资时,应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法部门依法暂扣物资及收缴罚没物资时,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暂扣物品专用收据及实物罚没专用收据。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入库的监缴工作,并指定厦门市公物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物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财政局授权市公物中心,负责政府公物仓库的设立和管理工作,统一接收管理执法部门的罚没物资并负责罚没物资的委托评估、拍卖等具体组织工作及负责监督检查执法部门罚没物资的收缴情况。
  第八条 执法部门依法收缴的罚没物资,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应将罚没物资全数上缴政府公物仓库,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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