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提供租金补贴和筹集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增值资金;
(三)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按前款规定筹措的资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城镇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住房困难家庭户数、廉租住房及资金筹措等情况,会同财政、民政、计划、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部门,拟定提供租金补贴和筹集廉租住房计划,报同级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筹集廉租住房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续费;
(二)收购房改房用于廉租住房的,免收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
(三)新建廉租住房的,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居住条件应能够满足入住后的正常使用功能。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
新建廉租住房应符合《
大连市城镇住宅建筑设计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可以申请租金补贴或承租廉租住房:
(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居住生活的;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两年不超过城镇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标准的;
(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含6平方米)以下的。
前款第(三)项所列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随着城镇居民住房水平的提高,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居民家庭,现住房已确定被拆迁的,通过拆迁安置可以解决住房困难的,不列入租金补贴和廉租住房配租对象。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申请租金补贴或承租廉租住房,应持申请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明、现住房证明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向所在地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登记。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租金补贴或配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