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02年4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及政策措施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建立廉租住房制度,解决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国家
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大连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者配租租金相对低廉的周转性住房。
第四条 大连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镇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先导区)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财政、计划、物价、建设、规划土地、房地产开发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可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收购的房屋;
(二)腾空的公有房屋;
(三)认定的已承租并符合廉租住房管理要求的公有房屋;
(四)接受社会捐赠的房屋;
(五)新建的房屋;
(六)其他方式筹集的房屋。
按前款规定筹集的廉租住房,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