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专项治理工作,要把减轻农民建房负担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实现农民建房收费明显减少、农民建房负担明显减轻的基本目标。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除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书工本费外,其他所有面向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以及省政府和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未明确规定适用于农民建房的,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
国务院其他部门,省政府其他部门,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自行出台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要一律取消。
保留、取消和禁止的农民建房收费项目如下:
保留的收费项目:土地证书工本费(简装本)每证5元。
除保留的收费项目以外的其它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和禁止。
取消的收费项目: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3、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4、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工本费;5、其它。
禁止的收费项目:1、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2、农村宅基地超占费;3、土地登记费;4、村镇规划管理费;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6、房屋所有权登记费;7、耕地开垦费;8、土地复垦费;9、其它。
对农民建房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要坚持农民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与农民签订委托合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否则,一律按乱收费予以查处。
上述关于农民建房收费的政策,从2001年11月20日起执行。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确保农民建房收费政策的贯彻落实。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建房收费的监督检查,建立经常性的监督体系,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12358),设立联系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对群众举报的涉及农民建房的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的违法违规收入如数及时退还农民;对乱收费情节严重的、特别是顶风乱收费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具体处罚办法由省监察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牵头,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参加。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专项治理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负起清理整顿农民建房收费的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除组织做好本系统涉及农民建房收费的自查自纠工作外,要重点对涉及农民建房的各种审批行为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予以取消;符合规定的,也要简化手续,并以规章制度形式确定下来,向社会公布,方便农民,服务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