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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2001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补贴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2001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补贴标准的通知
(2001年11月7日)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2001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补贴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补贴标准
  按照《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7号)规定,2001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补贴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一级保健对象人均医疗补贴标准为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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