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
四、第八条修改为:“项目拟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应当在制定招标工作方案20日之前向省重点办报送邀请招标书面申请。省重点办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制定招标工作方案”。
六、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邀请招标必须向有资格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第三十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的开标由建设项目法人、招标代理人主持,邀请投资方、投标人、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八、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的代表,以及受聘的经济、技术和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其总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数据、资料和其他情况。
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九、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项目法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省重点办和项目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项目法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合同规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
江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