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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解释口径的通知

  四、关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区、县房地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统一用蓝线划定具体的拆迁范围,并盖上区、县房地局公章,所划范围必须与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准文件所确定的拆迁范围相一致。由于规划红线穿越,影响房屋连接体安全或者使用功能,经区、县房地局审核确须一并拆除的,可以在划定拆迁范围时一并划入,但拆除超出部分房屋后的土地,拆迁人不得占用。
  五、关于房屋拆迁裁决
  《细则》二十四条中所指的裁决申请,是指符合受理要件的申请。申请房屋拆迁裁决的资料不全的,裁决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补齐,收到申请的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六、关于建设项目转让
  《细则》二十九条中建设项目在拆迁期限内发生转让,应当经区、县房地局同意,是指建设项目的转让人转让建设项目前先行征得拆迁管理部门同意。转让人与受让人在转让建设项目后,应到原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七、关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评估的处理
  在房屋拆迁中,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不提供相关资料、拒绝房屋评估,致使房屋评估无法正常进行的,估价机构可参照被拆除房屋同类建筑类型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裁决依据。
  八、关于市场单价
  房屋类型为旧式里弄、简屋以及不成套的居住房屋,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明显低于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时,被拆除房屋则不予评估。凡属于老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应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
  九、关于对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中的最低标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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