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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解释口径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解释口径的通知
(沪房地资拆(2001)0673号 2001年11月12日)


各区县房地局: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解释口径:
  一、关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的具体内容
  拆迁计划的主要内容,1.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2.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包括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的具体数量,居住房屋中私房和公房的具体数量);3.拆迁户数;4.拆迁期限;5.拆迁范围跨两个以上区、县的情况;6.拆迁基地分期实施拆迁的情况。
  拆迁方案的主要内容,1.补偿安置资金与安置房屋的比例;2.本市银行出具的存款到位证明;3.安置房源证明,以及安置房屋的具体数量、地点及有关权属证明;4.存款资金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还应当按照拆迁进度编制资金分期到位的计划;5.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的具体情况。
  拆迁基地跨区、县时,拆迁人应分别向所在地区、县房地局申请拆迁许可证。
  二、关于申请拆迁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
  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除《细则》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拆迁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二)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拆迁委托合同、委托书、拆迁实施单位资格证书;自行拆迁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内工作人员经培训考试取得的《上岗证》;
  (三)标明拆迁范围的1/500地形图一份,以及拆迁范围内1/500空白地形图一式四份。
  三、关于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地块房屋拆迁
  根据《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规定,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可凭《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细则》九条中的暂停手续。建设单位可以凭《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第十二条(四)、(五)、(六)规定的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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